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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1.011

《民法典》将来债权转让的规范基础与解释论构造

引用
《民法典》第761条的将来应收账款应当指将来债权,而非会计学上的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转让分为转让合同与转让行为.转让合同满足《民法典》第143条则有效,可期待性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过度转让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转让行为生效需满足"将来债权可特定""登记公示"与"转让人有处分权"这三个要件.转让人虽然对于现实债权没有处分权,但对于将来债权具有处分权.基于交易安全之考量,将来债权转让行为的生效时间应采"溯及效果说",溯及到登记时.转让人破产之时,受让人名义上享有将来债权,实际上享受不到破产保护效果,对此,受让人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来保护自身利益.

将来应收账款、将来债权、债权转让、转让合同、转让行为、破产保护

41

D923.6;F230;B5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CFX075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14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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