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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1.008

作为"人民的"企业形式:超越国企改革的"私法道路"?

引用
国企改革的核心问题不仅在于其效率低下,还在于我们误解了国企本质.国企在本质上应当属于公共企业,有关国企的法律建构及改革措施,都应当围绕如何使国企成功地实现其作为公共企业的目标,履行公共企业的职能而展开.遗憾的是,在既有法律体系中,国企一直被视为普通的商事公司,倚重私法逻辑进行调整,这种安排使我们总是致力于厘清国企产权,将其打造成营利性的商事主体,关注国企的私法人地位、财产保值增值.从而忽略了国企作为"人民企业"的本质.即使在西方,国企也有其特殊的存在形式——政府公司,政府公司基本上是一种公法主体,承载着类似政府的公共职能.因此,消灭国企绝不是国企改革的未来,而是对西方国企现状的误解.国企改革应当从私法道路转向公法道路,凸显其目标导向和公司治理的公共性,提升国企治理的透明度,使其真正可以成为"人民的"企业形式.

国企、公共企业、产权、改革、治理

41

F299.24;D912.1;F832.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21004862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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