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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0-0208.2023.01.006

抽象危险犯:识别、分类与判断

引用
有关抽象危险犯的讨论以正确区分抽象危险犯与实害犯、具体危险犯为前提.对于危险犯的分类,应当以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为依据,不宜照搬国外的概念;不必在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之外增加第三种危险犯的概念,但需要注重抽象危险犯的内部差异性,进而就抽象危险犯进行再分类;根据我国刑法分则的规定,可以将抽象危险犯区分为接近实害型、紧迫危险型、普通型、累积型与预备型;对后三类抽象危险犯应适当限制其成立范围.就具体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在任何案件中都应当正面判断行为是否造成了具体危险;就抽象危险犯而言,司法人员需要在少数案件中反面判断行为是否没有造成抽象危险,从而将不存在抽象危险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危险类型、实质判断

41

D924;U675.96;F241.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6ZDA060

2023-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7页

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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