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变革与守成之间——现行《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及其消解
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是我国迈向行政法治征途中的标志性事件.为了凝聚社会共识、推进修法大业,应当努力消解修法时机、修法目标及修法进路等修法进程中的三组基础性矛盾.就修法时机而言,应当立足多元化行政纠纷解决体系的建构,推动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制度的协同并进,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陷入单兵突进的境地;就修法目标而言,应当立足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和政治权力的配置,在权利保障与秩序维护之间灵活游走,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目标单一定位的失当;就修法进路而言,应当充分回应当下中国行政审判和民众维权的社会现实,抓住行政诉讼类型化再造的契机,避免《行政诉讼法》修改沦为行政判决重塑的简单作业.为使立法者“在变革与守成之间”进行决断,围绕《行政诉讼法》修改扎实而厚重的理论研究亟待展开.
行政诉讼法、修改、基础性矛盾、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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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部中青年项目“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研究:行政裁量控制的新技术”编号12SFB3010;教育部青年项目“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技术研究:基于中美经典判例的比较研究”13YJC820114;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M530029
2014-04-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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