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
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
应用市场
我的应用
会员HOT
万方期刊
×

点击收藏,不怕下次找不到~

@万方数据
会员HOT

期刊专题

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

引用
新刑事诉讼法对不被强迫自证其罪之规定,没有采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国际社会的通常表述,虽然在保护被追诉人自由陈述方面略显欠缺,但如此规定正好使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摆脱了其保护客体仅限于言词陈述之束缚.充分考虑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所蕴涵的保障人权、个人自由以及被追诉人的主体性地位等因素,我国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保护客体应界定为:在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虽有消极忍受国家追诉之义务,但有权不被强迫作出自我归罪的陈述、交出实物证据以及利用自己的身体积极配合国家追诉.

自证其罪、积极配合、消极忍受

31

教育部2012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2YJC82001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优秀青年学者培育计划项目"2012YQ04

2013-10-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78-185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1000-0208

11-5608/D

31

2013,31(5)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