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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辩护论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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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辩护理论认为,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不受被告人意志的左右.但是,绝对的独立辩护论会在被告人和辩护律师之间形成分歧,导致辩护效果自相抵消,破坏控辩平衡,同时强化被告人证据来源的诉讼角色,使其沦为诉讼程序的客体,破坏现代诉讼构造.独立辩护论必须设置一定的边界,应更多强调辩护人独立于外部干扰,而非独立于当事人,在辩护目标上应当尊重被告人意志,但在辩护策略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在事实问题上应尊重被告人意见,在法律问题上可适度独立于当事人.

独立辩护、有效辩护、固有权、传来权、当事人中心

31

笔者主持的201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死刑案件有效辩护论"项目批准13CFX058;教育部2010年度青年项目"犯罪论体系的程序效应——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为中心"项目批准10YJC820009

2013-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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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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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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