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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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初查处官员非法收入的制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读札记

引用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所见<盗律>有关于惩治受贿和行贿行为的文字,对于官员获取非法收入的又一重要途径即直接的贪污盗窃,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杂律>中还有禁止官员以钱财牟取高额利息的内容.杜绝官员获取非法收入的行为以及清除因此致使政治腐败的影响,有多种形式.其中之一,就是在官员选任时尽量择取廉士.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置吏律>,其中第一条就体现了任吏取廉的原则.同时我们又可以看到,相关律文对于官员"盗臧(赃)直(值)"660钱以上额度甚高的罪案,惩罚力度是不够的.而文献记载当时有关案例数量之多、罪情之重,也反映出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张家山汉简、官员、受贿、贪污

20

DF08(法的理论(法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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