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5.011
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限度及规制
司法的创新性发展以及智能技术的深度合成为司法裁判中智能系统应用提供了客观基础.但人工智能技术的两面性特征,决定了其在提高司法效率、重塑司法裁判流程的同时也冲击和挑战着原有的司法伦理观念,由于缺乏对智能系统应用限度的理性认识,出现了智能系统对其辅助性地位的僭越,要将智能系统的适用严格控制在一定限度,以技术理性匡扶经验理性偏差,以经验理性抵挡技术理性侵蚀,控制和缩小裁判风险后果,修正和规制智能系统应用限度,将理性主义下司法审判中人工智能应用的工具主义定位和辅助性地位作为主轴,限定智能系统辅助审判的适用场景,建立应用场景监管,实现对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应用限度规制的模式完善,将经验、评判策略、价值判断和形式推理有机融合,最终弥合司法裁判与智能技术之间的张力,探究司法裁判的理性路径.
人工智能、司法裁判、应用限度、规制模式
DF0-05(法的理论(法学))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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