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5.003
浮动抵押的兴起与异变
英国法下浮动抵押的制度优越性,主要在于债务人可以物尽其用,既不影响顺利融资,又能够自由处分抵押物.在争议声中引入我国后,过往《物权法》的条文无法展现出浮动抵押的全貌.关于设立、登记和结晶的条款过于简陋,导致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实践中产生的浮动质押(动态质押)、应收账款浮动质押等现象,充分体现了浮动抵押的价值,及其在整个动产及权利领域适用的必要性.《民法典》沿袭了浮动抵押的基本框架并对其改造,固定抵押和浮动抵押之间的区别已经淡化,同时浮动抵押的功能优势得以保留.整体的改革方向从英式转向美式.浮动抵押的财产范围应当扩大到所有的动产和权利,并据此在《民法典》中做出合理的体系安排.
物权法、民法典、动产抵押、浮动抵押、浮动质押
DF59(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1BFX096
2023-10-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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