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12
论混合所有制下国家股东的人格化构建
在混合所有制下,既要解决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问题,更要打造与私主体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的国家股东,这就必须从源头上加强国家股东人格化的制度构建.然而,我国现行国家股东人格化构建问题重重,突出体现在"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人格化构建模式下的政企不分、权责不明、拥有超越一般股东权能的"超级股东"等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国家所有、分层代表"模式下重构国家股东人格化模式,将国家授权机构设置为第一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置为第二层次国家股东代表,将国企内部的国有产权代表设置为第三层次国家股东代表,以实现政企分开、分类治理、股东权能多元化行使、行政监管与权益监管分别行使等多重混改目标.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家股东、人格化、国家股东代表
DF411.91(经济法、财政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广州大学科研项目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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