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06
我国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检视与新塑
我国实行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注册是取得商标权的唯一方式,在具有商标确权效率的同时,商标囤积、恶意抢注等非正常商标注册行为频发,已然背离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初衷.商标权使用取得制度以商标使用为商标确权依据,体现权利取得的公平性和正当性,但难以满足商标权的公示性、稳定性要求,不宜为我国商标法采用.在适用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前提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意图使用要件,要求申请人提交商标意图使用的相关证据,可弥补注册取得制度忽视商标使用所致的缺陷.相较于承诺使用,增设意图使用要件更具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时,将意图使用要件植入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使意图使用要件在商标制度中得以体系化构建.
商标注册、商标使用、意图使用、承诺使用
DF523(民法)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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