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03
论诉讼和解作为意定纠纷解决机制——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为背景
《民事诉讼法》对于诉讼和解仅有原则性规定,制度性的规定大都被遮蔽在调解制度之中,有必要从调解制度中分离出诉讼和解制度.诉讼和解与实体法和解相对,而诉讼和解又可以分为法庭上和解与法庭外和解.在形式上,诉讼和解不需要法院依据和解内容做成调解书,如果是当事人在法庭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法院记录在案即可.执行和解合同制度包含了终止程序的内容与实体法和解协议内容,应采分离说,分别处理二者的效力.在实体法上,和解协议改变了实体法的法律状况;在程序法上,诉讼和解具有终结诉讼的效力,相应地也排除了诉讼系属,诉讼和解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但没有既判力.在诉讼和解无效、被撤销乃至被解除的情况下,原则上应恢复到原有程序,由原审法院继续进行诉讼和解无效等确认程序.
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和解、诉讼和解、执行和解
DF71(诉讼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2020YFC0833400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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