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3.002
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构建的方法论
中国民法学自主性知识体系是以中国民事司法实践为基础而建立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时代特色、实践特色.民法典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建立自主性知识体系这一任务的完成.在传统民法强大的价值导向下,如果不遵循民法方法论的警醒与自觉,则会在既有的道路上越走越远.遗憾的是,现有民法方法论的司法论以及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的继受主义并没有实现这一转变.基于民法典的结构主义与转变的社会现实的需求,亟需构建功能主义释意模式.功能主义释意模式满足了民法典法教义学的需求,也实现了规范主义与现代化改革的融洽,理应成为建构中国民法自主性知识体系的方法论.只有实现中国民法方法论的自主,才能实现中国民法的自主.
自主性知识体系、民法教义学、功能主义释意模式
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2VRC175
2023-07-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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