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2-6274.2023.01.002
论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以《民法典》第406条为中心
我国《民法典》第406条改变了原《物权法》第191条的立场,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并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在抵押财产被多次转让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同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也无法替代抵押权追及效力的功能.当事人订立禁止转让特约并办理登记也会对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在特殊情形下,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也受到添附、商品房买受人权利保护等限制.在以权利和无形财产抵押的情形下,抵押权追及权的行使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民法典、抵押权、追及效力、禁止转让特约
DF521(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重大课题21XNLG01
2023-03-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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