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永济法院化解一起棘手案件看“谦抑执行”
我国特色的民事强制执行制度既强调强制性,以突出执行高效价值,又强调灵活性,以突出公平、和谐、人权价值,体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近日,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受理一件借款纠纷执行案件.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因借款纠纷,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偿还协议,某公司分期支付张某借款34万元及利息.还款协议经法院审查后,依法裁定确认.但某公司没有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2013年9月17日,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促使双方再次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协议约定,某公司自愿用公司的37头肉牛(每头肉牛按7000元价值计算)折抵张某借款本息25.9万元,剩余款项分期给付.和解执行协议达成后,双方还没有进行交付.2013年10月8日下午,张某发现某公司的其他多个债权人因讨债欲将某公司的肉牛强行拉走,立即要求法院对和解协议的实施予以强制执行,否则,可能造成某公司财产被抢,案件无法得到执行的后果.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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