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的“六权”探析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在整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是明确的,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在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还会涉及除制定主体以外的其他相关主体,这些主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了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制定、出台和实施的过程,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建议权、起草权、报送权、制定权、实施权和监督权,是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六权”.有关行政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并没有规范性文件的“六权”之说,但客观上存在.本文拟就规范性文件的六权(包括权力和权利)作一探析.
规范性文件
D922.1;D630.1;D262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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