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审查的可诉性探析
@@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也不自觉履行,一般来讲,行政机关则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的规定,"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可诉性、行政审查
D9(法律)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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