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的灰色收入当属贿赂犯罪隐蔽形式
@@ 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禁止公民收受不具有礼尚往来性质的赠与,只是在<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规定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而这只是党纪,并非国法."灰色"正好形象地说明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之下这种收入的不正当性质.对于大多数送礼者来说,这种赠送属于"感情投资",但其所求的回报却不是感情或友谊,而是有权者手中的可以制约自己利益的权力.这种与中国传统的作为礼尚往来的赠与具有不同的性质,它具有对公职人员职务的收买性,包括得到有权者的特别有利于己的关照,也包括避免有权者的不利于自己的"关照".这从现实中存在的掌权时门庭若市、无权时门可罗雀的现象便可略见一斑.
贿赂犯罪、灰色收入
D9(法律)
2007-04-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