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受与发展: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
作为德国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术语,Bestandskraft des Verwaltungsaktes在中国行政法上被译为"行政行为存续力",其在内涵上系"行政行为上存在或存续的法律效力"之义,在外延上主要包括保障行政行为 自身合法存续的效力及行政行为的形式效力两个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学者对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的理解和认识还不尽全面和准确.我国在学习、借鉴德国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时,唯有在继受的基础上对相关概念和术语予以本土化的改造和发展,方能建立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受汉语语言符号及汉语语言文化的双重制约,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行政行为形式存续力及行政行为实质存续力术语应该具有其不同于德国行政法的特定内涵,中国行政法之行政行为存续力理论应该是与汉语语言及文化高度和谐统一、"两质态论"与"三效力说"下的行政行为效力理论.
存续力、形式存续力、实质存续力、形式效力、行政行为
D922.101;G52;H315.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FFXB007
2023-1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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