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人格权下血缘知情权的发展——兼论自然人新型人格权益的司法证成及其发展
新型人格权益往往通过持续不断的司法证成而构成一般人格权的新内容.对此,德国模式提供了一种成熟的经验范本."血缘知情权"(das Recht auf Kenntnis der Abstammung)通过司法证成纳入德国一般人格权的过程表明,该权益的形成和被认可是特定社会背景下法官基于对社会共识的判断而对其人格要素具体论证的结果.血缘知情权获得承认后,其适用主体范围和适用情形不断扩充,并始终面临与等位阶基本权利冲突后的利益权衡问题.同时,它也成为关联权利和法律体系修正发展的重要助推力量.在中国语境下,血缘知情权司法证成带来的观照与思考体现为:新型人格权益创设基于法官所选择和理解的社会共识;其具体适用有赖于司法实践的持续论证与充分的利益权衡,以明确其适用范围、内容和方式,避免其在权利排序上的失衡与"畸重";权利成本不可避免,但对其估量应立足于当时的可接受性,而非作为新型人格权益被接受的前提条件.
新型人格权益、血缘知情权、一般人格权、社会共识、利益权衡、权利成本
D923;D633;R192.6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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