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协商的规范控制路径:德国经验的启示
刑事程序的协商性处理是刑事司法发展的重要趋势,在德国主要表现为认罪协商制度.认罪协商受到德国刑事诉讼法的严格规制,在实践中却出现实体与程序的双重突破.对此,德国司法的规范与判例层面,从诉讼价值与诉讼构造双管齐下,形成有效的规范控制路径.在诉讼价值层面,强调实质真实主义的罪责原则与发现实质真实,并结合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从诉讼构造角度,在传统职权主义的背景下,需要强调法官的职权控制,突出控方的制约功能,进而强化对协商的规范要求.从德国经验出发,我国的协商性司法需要加强法官的司法控制、削弱检察官的主导地位、强化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从而处理好规范与实践的关系.
认罪协商、实质真实主义、职权主义、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认罪认罚从宽
D915.13;D669.5;D082
2022-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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