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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是否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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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对于自产产品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税务处理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人认为应该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有人认为在增值税方面可以视同销售,但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视同销售;有人认为无论是在增值税方面,还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均不视同销售,但是自产产品所耗用的原材料、动力、运输费用等方面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该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有人认为无论是在增值税方面,还是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均不视同销售,且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等等.

产品、不动产、在建工程、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运输费用、销项税额、销售收入、税务处理、原材料、计算、动力

F81;F23

2017-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4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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