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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2095-1051.2017.01.015

股权转让纳税筹划实例分析

引用
[案例] B公司现有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1亿元.A公司持有B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20%的股权,现拟转让给D公司,转让价格定为5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那么,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为2000万元(10000×20%),应计算股权转让所得为4000万元(5000-1000),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4000×25%),显然企业税负较重.从税收筹划角度考虑,宜采用"先分红后转让"或"撤回投资"方案.

股权转让、纳税筹划、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留存收益、投资企业、实收资本、股权收入、利润、计算问题、股东、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税收问题、税收筹划、企业转让、企业税负、股权变更、通知、税务

F23;F27

2017-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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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1051

11-5957/F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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