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股权式信托融资的涉税处理
股权式信托融资是适应金融经济业务发展需要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这种融资一方面可以解决融资企业的资金需求,另一方面通过控制股权使投资方可以获得融资企业的合法净资产权益,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投资方的资金风险。但是,这种融资方式,投资方并不参与融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和税后利润的分配,其投资协议或合同中主要获利方式是固定利息,实质上还是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获得的收益。实务中更常见的操作方式是投资方与融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在投资持有期间,投资方作为控股股东,融资企业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定期向投资方支付利息,投资期满后,投资方全身而退,将对融资企业的股权转让给融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新股东),其他股东取代原投资方增持对融资企业的股权。这种融资方式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问题,但是,如果融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还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本文试图从融资企业的角度讨论上述相关的涉税处理。
融资企业、控制股权、信托融资、投资方、融资方式、投资协议、控股股东、资金需求、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资金风险、资产权益、税后利润、涉税处理、利息、经营管理、经济业务、获利方式、合同约定
F27;F83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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