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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计税需要把握的十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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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建筑业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至于价外费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作了进一步解释:"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 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建筑业、营业税、行政事业性收费、财政部门、暂行条例、政府性、纳税人、款项、基金、国务院、费用、主管部门、延期付款、无形资产、实施细则、省级、计税依据、财政票据、滞纳金、营业额

F8 ;F81

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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