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涉税鉴证产生的背景及其必然性(下)
(接上期)四、"涉税鉴证"为何在中国首先出现(一)涉税鉴证在中国的法律表现形式和渊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属于我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税鉴证是《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重要概念.涉税鉴证作为我国"法"的一个概念,与其他法律概念一样,有其特定的法律渊源.1.涉税鉴证的历史渊源在我国,涉税鉴证经历了税务咨询——税务代理——涉税鉴证的演变过程.在以"税务咨询"为主要特征的时期,税务师以特定的身份,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活动,在为纳税人争取享受税收优惠过程中,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为纳税人提供证明、发表意见,增强了相关事项的可信赖程度.以"税务代理"为主要特征的时期,税务师以特定的身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广泛的服务活动.以企业所得税为例,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积极推进税务代理,一些税务师事务所为了增强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年度申报表的可信度,编写了"申报说明".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为了提高中介机构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便于质量抽查,因势利导,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发文明确"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底稿、审核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等,国家税务总局总结各地的经验,以规范文件或者规章的形式,把上述活动纳入涉税鉴证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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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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