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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后结算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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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7年6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将某房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房产项目")售楼处景观工程及其附属工程发包给某园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施工,并签订某房产开发项目售楼处景观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合同造价暂定4000000元,最终以审计结算为准.同年9月,园林公司就上述售楼处景观工程中的景观建筑、景观小品、铺装、景观水景、道路、给排水、景观照明等工程与某土石方公司(以下简称"土石方公司")签订合作施工合同,约定由土石方公司进行施工,工程款结算方式按园林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为准,园林公司按业主审计后的总工程款的13%提取工程管理费,合作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

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工程分包、分包合同

7

D923.6;F426.9;F284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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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029

51-1751/F

7

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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