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文件优先于施工合同论——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0 引言:招投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不一致的情形
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以及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因编制主体不同,编制时间不同,编制内容也并不完全相同.那么,不产生争议还好,万事大吉;一旦产生争议,是以招投标文件为准?还是以施工合同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以施工合同为准,有的认为应当以招投标文件为准.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新乡市新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视角,对此予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工作建议,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合同纠纷案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法律、招投标文件、法律问题、河南省、建设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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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299.233;F407.9
2019-05-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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