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为例
1 被判合同无效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案
2015年10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民一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1载明,关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市政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沙区园林局")与重庆市智翔铺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相关情形如下:
2010 年4 月28 日,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八处向重庆市城乡建委等部门作出的领导批示抄告单及其附件中记载:重庆市城乡建委于2010 年4 月22 日向市政府请示,称因渝办(2010)21 号《关于开展主城区城市环境综合改造工作的通知》中载明的首批12 条15 段31 公里主干道环境综合改造工程要求在2010 年4 月全面启动,2010 年12 月前完工,工期紧、要求高、任务重,经研究建议市政府特事特办、简化程序,同意各区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重庆市沙坪坝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合同纠纷、施工单位、园林管理、有限公司、纠纷案、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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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6;F301.24;F299
201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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