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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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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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6年1月18日,某农垦管理局受理某科技公司对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受某畜牧局委托进行的采购项目招标中废标的决定提出的投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由于该招标符合具备经营危险化学品许可的专业条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故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废标决定,并于同年2月26日在当地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2016年2月21日,某农垦管理局作出《关于对科技公司投诉的答复》,答复告知了该项目的废标理由,并对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予以肯定.现科技公司起诉请求法院撤销投诉答复及废标决定,更正中标供应商为科技公司,责令某农垦管理局赔偿投标、质疑、投诉、起诉等损失合计530220.00元,追究某农垦管理局、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某畜牧局、评标专家的行政及赔偿责任.

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处理决定

6

F274;F426.9;D971.222.8

2019-0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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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029

51-1751/F

6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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