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标准招标文件》之综合评估法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②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这一规定,准确界定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两种择优方法,即综合评估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实践中,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第四十一条第一种情形中应增加上"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报价不低于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这一要求,这种理解是对该条规定的误解,其核心在于理解什么是"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一方面,《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同时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故此,"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最低限度是"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同时,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这一规定同时意味着"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因为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属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综合评估法、标准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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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84;F426.9;F532.5
2018-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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