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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可以参照政府采购法组织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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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2015年12月4日,某科研所参照采用政府采购程序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就某火车站客服系统联合维保项目进行采购,向电子公司、信息科技公司等三家公司发出竞争性谈判邀请函,并在谈判文件第二章"应标人须知"中列明:资格要求:具有3年以上在同规模或同等级高铁车站客运服务信息系统和客运服务设备维护总包驻站运维的经验(须提供用户证明);评标方法:采取以维保技术能力、维保方案完整性、报价因素进行综合考评.2015年12月22日,经谈判组专家评分,电子公司以总分成绩排名第一,某科研所现场宣布与电子公司成交,与科研所联合组建维保团队,并通知其于12月28日领取成交通知书.

政府采购法、竞争性谈判、采购人、组织竞争

6

D922.2;F253.2;F812.45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3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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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6029

51-1751/F

6

20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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