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及毁标责任分析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常常出现一方拒绝签订书面合同或放弃中标项目的情况,进而引起毁标责任.学界对此看法不一,司法实务中也时常出现"同案异判".究其根源,主要是对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存在认识偏差.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梳理相关理论学说和裁判文书,分析《合同法》第25条与第33条之间的关联,并结合招投标活动的特殊性,主张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成立并生效,毁标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更合理和有据.
中标通知书、合同、毁标方、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F284(基本建设经济)
2018-0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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