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滁州市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委托执法 两年情况的分析及建议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和《滁州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改革方案》(滁办发﹝2015﹞2号)的相关规定,2015年8月,滁州市创新监管体制,实行委托执法,依法将规建、财政、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集中行使,通过两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公共资源交易、分析及建议、委托执法、滁州市
D630.9;D912.1;F284
2017-12-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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