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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分野与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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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明晰两法的责任边界 法律上的划界"是法律调整对象、领域的界限"进行自觉的区分,通过界定边界、界限,揭示法域所遵循的"差异性的游戏规则"."越界"是对相同法域的解构、克服和超越.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中,两法承担着各自的任务,调整对象有差异,监管主体各有不同,呈分向性关系.如家用的工具箱里有榔头、卷尺、剪刀等各种功能不同的工具发挥不同功用.一般而言,前者可大致归入程序法,后者为实体法.如果说前者是术与器,那么,后者可以说是道与德.从颁布实施的时间来看,一个是先法,一个是后法.政府采购在政策功能、价值取向上与招标投标存在着重大的功能区别.政府采购具有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不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等政策功能,而招标投标在价值取向上更多地偏重公正公平,政府采购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更多体现国家采购的意志.在法律规制和现实中,一个追求具体而不同的公平,一个追求公平基础上兼顾实现政策取向.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

D922.297;F284;F812.45

2017-07-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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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

2095-6029

51-1751/F

2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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