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和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差异比较研究
我国大陆地区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试点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随着《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1999年4月17日的颁布并施行,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开始有法可依.随着《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再加上配套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共同构成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二十多年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实践成绩斐然,从政府采购规模在1998、1999、2000、2005、2010、2014、2015七个年度分别为31亿、110.35亿 元、327.9亿 元、2927.6亿元、8422亿元、17305.34亿元、21070.5亿元的发展进程可见一斑.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大陆和台湾、台湾地区、差异比较、地区政府
D9;F224.32;G220
2017-03-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