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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参与PPP+EPC项目内部分工新模式合法性与适用条件刍议

引用
联合体参与PPP+EPC项目1实践中出现了牵头人承担全部出资义务和大部分施工工作,其它联合体成员仅承担部分专业施工工作的分工模式,因此,需要判断未出资联合体成员获得施工权的合法性.本文提出了实质性的PPP+EPC一体化招标和形式上的PPP+EPC一体化招标概念,认为采取实质性的PPP+EPC一体化招标项目,未出资联合体成员有权参与施工,联合体分工合法有效,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实质性一体化招标的适用条件.1注:也可能是PPP+工程总承包等模式,本文不再详细区分.

联合体、一体化招标、内部分工

F284(基本建设经济)

2017-0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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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51/F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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