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财库〔2016〕194号 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有关意见》有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全面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重要基础.中央单位应随部门预算编制一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预算执行中部门预算资金调剂(包括追加、追减或调整结构)需要明确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部门预算调剂的有关程序和规定一并办理,由主管预算单位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核批复.
政府采购预算、设备采购管理、科研仪器设备、仪器设备采购、科研院所、中央高校、财政部、预算管理、中央单位
F812.45;F253.2;G482
2017-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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