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实质性偏差的投标应当否决——对一起确认招标采购合同效力案件的分析
「案例回顾」
原告L公司诉称:2012年9月,某市城管局作为招标人就"集中供暖链条式热水锅炉项目"招标, L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期满后,某市城管局承诺合同已经生效,L公司遂进行了必要的签约和大量履约准备工作.10月25日,招标人无故在网上发布《变更公示》,非法取消了L公司的中标资格,选定了另一家公司为拟中标供应商,但从未向L公司下达任何书面通知.某市城管局的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请求法院确认本案招投标采购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
合同效力、招标采购、存在实质、采购合同、实质性
D923.6;B089;F253.2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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