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不二许:特许经营权招标须满足的前提条件 ——以周口市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 等行政行为违法案为例
这是一个具有非常重大意义的案件.
之所以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不在于该案件属于 "民告官"的案件,不在于该案件审理法院的级别之高(一审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不在于该案件被告方是市政府等,不在于该案件被告方聘请了当时中国行政法学界最牛的多名教授作为代理人,不在于该案件的诉讼标的额(仅要求被告赔偿的直接经济损失就高达3500万元人民币),也不在于被告方败诉且相关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须合理弥补原告方的合法投入……
行政行为、特许经营权、周口市、河南省、行为违法、前提条件、违法案、市政府
D922.1;R135;F299.24
2016-11-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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