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前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的法律风险评析--以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与广东云清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前签订相关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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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前签署PPP项目框架协议的法律风险评析--以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与广东云清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城北方交通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前签订相关合同纠纷案为例

引用
PPP项目,其投资规模均很大,且大部分PPP项目均会涉及到建设(新建或改建)内容。在实践中,有部分PPP项目,在尚未开始PPP项目社会资本招标程序时,即由政府方与未来可能成为中标社会资本的公司签署关于PPP项目的框架协议,框架协议可能会约定该PPP项目的具体运作模式、施工单位资质如何设定、施工量价如何确定、工程款如何支付等事宜,然后政府方在此份PPP项目框架协议的基础上,按照PPP项目招标社会资本的流程,开展相关的招投标工作。对于此种招标前招标人(政府)与投标人(公司)之间的“合意”,是否属于“串通投标”,它们之间签署的PPP框架协议是否有效?或者,在政府方开展此PPP项目招标时,签约框架协议的公司,是否还具备投标或中标的资格?这些事宜,都需要签约的政府方和公司慎重考虑,因为这些都是重大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很有可能变成法律事故或损失。

航道工程、建设发展、法律风险、高速公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框架、合同纠纷、框架协议、交通建设、纠纷案

D922.291.91;U612;F276.6

2016-08-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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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

2095-6029

51-1751/F

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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