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并不必然递补中标--对一起中标候选人未中标诉请赔偿损失案件的分析
「案例回顾」<br> 一审法院查明:某警察学院(以下简称:“警察学院”)将其影像射击战术训练馆器材设备项目委托给某招标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代理招标,某设备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设备科技公司”)参加投标。2011年9月5日,招标公司公示预中标结果,某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为拟中标供应商。2011年9月9日,设备科技公司提出质疑,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规定,供应商必须“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金”,而该研究所不符合该条件,请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招标公司回复:研究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金的证明材料,满足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设备科技公司不服该回复结果,向省财政厅投诉。2011年11月14日,省财政厅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研究所没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不具备《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期间,2011年9月27日,研究所收到中标通知书并与警察学院签订靶场设备及安装合同,至设备科技公司起诉之日,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
中标候选人、赔偿损失、排名第
D922.297;F592.6;TS972.1
201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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