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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的思考

引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主张权利,按照法律规定的渠道寻求救济,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明确提出投标人(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和政府采购活动的过程中,认为自身权益可能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招标人(采购人)提出异议(质疑).随后,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提出异议的主体、异议提出的时限、异议的范围以及接受异议的对象等.本文主要就异议作一些思考.

招标投标

F284;F426.9;TU723.2

2016-03-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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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

2095-6029

51-1751/F

2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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