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条例》是否应该取消性价比法?——兼论政府采购的评标方法——
前言
财政部令2004年18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8号令》)第五十条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但最近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采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人们发现,《政采条例》将《18号令》中的三种评标方法之一——性价比法取消了.
政府采购、评标方法、性价比法
F284;F812.45;F426.9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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