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合同引入预约制度的法律思考--驳招投标合同定性为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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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合同引入预约制度的法律思考--驳招投标合同定性为预约合同

引用
随着招投标行为的普及化,采用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所引发的争议也日益增多,如《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关于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效力和其后订立书面合同的理解,理论和实践中均引入预约合同来解释招标投标合同,认为从招标到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预约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招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该书面合同即“本合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

预约合同、本合同、中标通知书、书面合同

F284(基本建设经济)

2015-06-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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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与投标

2095-6029

51-1751/F

2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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