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无权修改评标办法
案例回顾:某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99.3万元,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甲、乙、丙、丁4家公司进行投标,投标报价分别为399.2万元、398.8万元、395.5万元、385.2万元。该项目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经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丙公司、乙公司、甲公司分别为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丁公司因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其投标被否决。在发布中标公示时,招标代理机构复核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丙公司委托某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标价工程量清单,但其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工程造价人员聘任协议;第二中标候选人乙公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工程造价编制人员执业章(工程造价员专用章,下同)。招标代理机构认为评标委员会评审有误,应当重新评审,并向招标人和监管部门进行汇报。招标人和监管部门同意重新评审。
评标委员会、评标办法
F284;F426.9;TU723
2015-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2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