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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对招标工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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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施行后,“宽进”新政大幅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企业数量不断扩充。同时,因设立企业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实质性审查也不要求验资,且取消企业年检,导致市场中的企业鱼龙混杂,市场信息不对称,判断交易对方的法律资格、履约能力等真实信息难度加大,增加了交易风险。新形势下呼唤建立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监管制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以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由此,催生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经2014年7月23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保障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加强市场监管的重要支撑。企业是招标活动的重要参与主体,是《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主要“投标人”,所以,《条例》的实施也深刻地影响着招标采购活动。

企业信息公示、招标工作、暂行条例

D923.4;F270.7;F426.61

2015-03-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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