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合同谈判的法律边界
笔者曾在参加某顾问单位某工程EPC合同谈判时,遇到中标的承包单位针对合同中的工期提出延长请求的情形,理由为:EPC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包含一个春节,而春节作为我国的重大节日,农民工等基本上都会回家团聚过年,一直到农历正月十五日以后,才会陆续返回工地,因此,要求在签订的EPC合同中,将工期延长15天。对此,笔者予以了拒绝,理由为:工期作为合同的履行期限,是十分重要的合同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中标后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相一致;同时,如果业主答应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请求,将承担《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具体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边界、合同谈判
D922.1;F284;F426.9
2015-0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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