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于成本价竞标中标合同未必无效
案例一:<br> 某年5月,一制衣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设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中,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设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该建设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
低于成本价
F407.9
2014-07-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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