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与周乐峰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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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2-6820.2001.10.018

也谈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与周乐峰同志商榷

引用
@@ 在2000年<种子法>颁布后,新疆自治区技术监督部门即根据该法的规定,要求销售的商品种子外包装必须印有检疫证明编号.到植检部门求取此编号的种子经营单位随即纷至沓来.因为这是一个重大的检疫管理问题,自治区植保站不敢贸然从事.但为了应急,自治区植保站还是很快以文件形式制订了全区13个地(州)86个县市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编号.但总感问题颇多,未能理顺.正如周乐峰同志在<植保技术与推广>2001年第6期“试谈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管理”一文中说的:“种子标签检疫证明编号科学与否关系到种子执法监督管理的力度,关系到我国植物检疫事业的发展.”这个问题提得非常重要、迫切,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种子标签、植物检疫、证明、监督管理、自治区、植保技术、文件形式、经营单位、检疫部门、监督部门、管理问题、种子法、外包装、执法、新疆、销售、商品、科学、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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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3(农学(农艺学))

200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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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820

11-5173/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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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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